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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首先,此处的‘活动’,应是外在表现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动静形态。
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,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基础。
另外,这种‘活动’还要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,具有社会危害性。
其次,该‘犯罪活动’不等同于‘犯罪’,不要求该犯罪活动完全符合犯罪主客体和主客观构成要件,也不要求该行为的社
《律师本色》第1005章被他喷服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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